Web2.0中的用户与人

web2.0几个标志性特征之中,用户是第一位的:一切以用户为中心。不过,web2.0中的用户虽然是第一位的,但不是终极目的,终极目的大部分情况下是利益。也就是说,用户只是服务提供商达到其名利双收之目的的手段。我不相信有哪家公司会大义凛然且大言不惭地说他们的web2.0服务的目的是为了全人类的利益,退一万步说,为了他的受众的利益。

当然,在这个过程中这些服务所产生的效果可能会影响到“人”,但请不要说“一切以’人’为本”。“人”在这个环节中,充其量不过是衡量这个服务好坏程度以及服务商可获得利益多寡的一个参考值而已。

web2.0确实丰富了一部分人的生活,带来了某些方面的变革。不过这并非本文所要讨论的。

先看几条web2.0里关于用户的“原则”:

一切以用户为中心

用户属于“开发者”和开发对象

用户的“自服务”将服务于用户中的“长尾”

第一条是我们经常见到的,被人们经常提到的,颇有几分“为人民服务”的气派。我想它的意思应该是“一切开发、应用、测试、完善都要以用户为中心”。但这个“一切”已经舍去了许多东西,比如说网站的支出与收入。当然,作为用户的我们在免费享用优质服务的时候定然不会想着连人家的收入也拿去。

再看第二条,web2.0产品经常挂着一个“Beta”标志,这个Beta一般意义上是Beta这个产品。谁来Beta之?用户;为何Beta之?为了结束Beta。结束Beta在某种意义上代表着产品的成熟,可以为更多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在用户Beta产品的时候,它同时在Beta自己,Beta自己的操作系统、浏览器平台、习惯偏好等……

再看第三条,用户的“自服务”将服务“长尾”。这个“自服务”更多程度上是指产品产生的数据。用户基于产品的特性,创建与整理内容,并将这些内容提供给该产品的其他用户。

很明了的模式:

产品(雏形,由服务商开发)--Beta+“自服务”(用户参与度极高)--“自服务”+“长尾”(用户参与度极高)--结束Beta+利润

在人们谈论到“用户”的时候,非常喜欢加入“人”的概念。这毕竟是做给人用的产品,必须根据人的特性去制定,失去了“人”,产品也就无须存在。而这些产品的制作方也在不断的挖掘发现“人”的特性,好使其产品更好的与“人”结合。

我觉得,这个时候的“人”,只是加了层概念的“用户”,仍不能算作完整的人。

不能否认,web2.0使网络甚至人们的生活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但并不能排除这些产品的开发、应用、完善,也恰好利用了“人”的“特性”,这些“特性”也恰恰是人所共有的“缺点”。

譬如,许多服务一向报喜不报忧,铺天盖地的全是该产品所能带来的“好”,丝毫不提该产品可能带来的“不好”或“坏”;在用户注册流程中故意略过或直接隐藏与其产品或服务相关法律规定或可能带来的风险。

当然,我们可以说,这仍然是以用户为中心,最大程度的满足用户,给用户提供最优质的服务,其中的略去“风险”不过是为了使用户不苛于这些繁文缛节,更快的享受这些优质服务。反正,一切以用户为中心。

事实上,在上面的几条原则里我们也看到,web2.0以用户为中心,充分挖掘用户特性,其目的,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完善这个产品,加速这个模式的成熟。而此处的用户,仍然是手段,参考值。

我前几天搜索一些老电视剧的时候,发现两个现象:一是现在搜索这些关键词,搜索结果大多数来自视频服务网,并且相关信息非常之多,目不暇接,确实极大的方便观众;二是这些文件大部分都是盗版,没有版权授权,并且,没有被这些视频服务网删除。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普遍存在。

我并不想谈也谈不了用户版权意识的淡薄以及这种现象的根源,我疑惑的是这些视频服务网的态度,非常暧昧,无论对用户还是对知识产权拥有者。

并且我注意到一点,即上面所说的,简化注册流程,略去相关条款,淡化用户责任,模糊用户可能遇到的风险,是许多网站的一贯作风。

我觉得,至少应该用个iframe来调用一下注册条款吧?或者像牛博那样,把条款中的特别情况着重标明。这些细节,我觉得跟web2.0所推崇的产品使用中的细节一样重要。(Google的许多服务的操作模式非常值得借鉴)

许多服务商就想着混水摸鱼,在产权拥有方没有对其起诉前,一直保持常态,在被起诉后又可以数据为用户自主添加(也就是前面提到的“一切以用户为中心,竭力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为借口洗脱罪名。并且还可以对当下局面侃侃而谈,用户的版权意识如何如何的淡薄,其渊源如何如何深远……


不过,这些服务商肯定都知道,一旦这种情况出现了,他们就逃不了干系,连坐式处罚是必然的。

当然,上面所举的版权的例子中,只是众多情况中的一种。而把某些“历史遗留”问题单单交给这些服务商去解决,肯定是不太搭调的,虽然他们是这些问题解决过程中很重要的、必需要的一股力量。

而我们,这些用户,这些“人”,在使用免费服务的同时,定然要加强这方面的意识。比如,上传资料的时候,保证这些你拥有这些资料版权(至少是使用权)并且要坚决抑制实名制,要不然哪天张纪中或金庸把服务商和你一块告上法庭,到时候别怪人家注册条款里告诉你不准上传“违法”资料;比如,在 FaceBook开放用户资料搜索的时候,多留个心眼儿,即使FaceBook默认你的资料可以被搜索,你也要主动去关闭这项功能,要不然哪天你邮箱和手机里收到N多垃圾信息,至时候别怪人家当初没告诉你可能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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