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域名争议?何为域名仲裁?

一、何为域名争议

域名是指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简而言之,域名其实是一种为了方便网络用户浏览互联网的工具,是与网络上的数字型IP地址相对应的字符型地址,是用户访问的道路和桥梁,能够有效的降低营销沟通成本,降低营销的阻力,对于线上与线下的沟通尤为重要,而且能够帮助网站提升品牌信任度,增强实力。而域名是稀缺资源,一旦被注册,他人将无法再获得或使用,因此也兴起了“域名投资”产业,“投资人”大量将他人享有的在先民事权利,如商标权、商号权、名称权、其它民事权利等注册为域名,由此引发的域名纠纷层出不穷。域名争议是指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使用与其他人享有的在先民事权利,如商标权、商号权、名称权、其它民事权利等产生冲突,而引发的争议。

二、何为域名仲裁

域名争议仲裁程序,又称为“行政程序”,是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CAN )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和《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政策的规定所采取的一种域名争议解决方式。域名注册商和注册人在双方注册协议中约定,当与第三方因其域名的注册、使用引发争议时接受仲裁的约束,据此投诉人可以直接向ICCAN指定的仲裁机构进行投诉。

三、域名仲裁的优势

解决域名争议主要有商业谈判、诉讼、域名仲裁三种途径,域名仲裁具有如下优势:

(一)仲裁审理方式简便

仲裁采用书面方式审理,投诉人通过在Whoise系统查询域名所有者及域名信息,根据其选定的ICCAN仲裁机构的具体要求通过网络或者邮件提交相应的投诉文书(文书内容主要包含投诉人的商标权属基础、以及可以在Whoise上查找到的关于被投诉域名的相关情况、投诉主张和相应的证据等),根据仲裁机构的指示提交相应的书面答辩材料即可;而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由于域名在注册的过程中并不需要实名,投诉人很难确认域名所有者的具体身份信息,特别是域名所有者是外国主体的情况下更是困难重重。即使原告能够确定域名所有者的具体身份信息,但是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仍可以不断的转移域名,从而导致被告主体不适格。

(二)仲裁期限短

从投诉人发起投诉到做出仲裁裁决的期间大概为60天;而通过诉讼一审的审理期限是6个月,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还可能提出管辖权异议,从而延长审判周期,通过仲裁方式在审理期限上具有巨大的优势。

(三)可合并处理

如果同一个被投诉人的多个域名都侵犯了投诉人的商标,投诉人可以在同一起投诉中一并解决;而诉讼程序需要拆分为不同案件,分别起诉。

(四)解决争议成本低

商业谈判快捷、方便,但是往往价格高昂。例如,京东花3000万重金收购JD.com;新浪从花了800万从一个叫张伟波的IT手中购买了weibo.com;王思聪花了6000万买了wanda.com。相对商业谈判,域名仲裁成本低,仅需要支付专家人员费用和行政费用,通常一人专家组的仲裁费用为1300美元。

四、域名仲裁机构

域名类型可分为:通用顶级域名和地域顶级域名。不同的顶级域名由不同的仲裁机构管辖。

目前通用顶级域名,例如.com、.net、.org等由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香港、首尔、吉隆坡任中心)、美国国家仲裁论坛、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捷克仲裁法院互联网争议仲裁中心管辖,当事人可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任何一家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地区顶级域名由各个国家的相应仲裁机构进行管辖,例如“.cn”是中国的地域顶级域名,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暨网上争议解决中心管辖(“.cn”仲裁只能在域名注册之日起两年内提起,超过此期限,提起的仲裁将不被受理,其他通用顶级域名无此期限限制)。

五、仲裁语言

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第11条的规定:“除非当事双方另有约定或注册协议另有规定,以及专家组权威人士根据行政程序的具体情况另行决定,否则行政程序使用的语言应与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一致。”该规定赋予了专家组自由裁量权,其主要目的在于保证每一方都有平等的机会陈述案情,以及确保争议解决程序高效、快速进行。在投诉书所使用的语言与注册协议不一致的情况下,专家组主要根据被投诉人所在国语言、被投诉人域名所使用的语言等因素,考虑被投诉人对于某一语言的理解和使用能力,及需花费的相应时间、费用等最终确定采用何种语言作为仲裁语言。

在MARY KAY INC.,公司与yig kireng 关于域名“marykayintouchcn.com”仲裁案中,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是英文,而投诉人系以中文方式提出投诉,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页面内容为中文,网站所销售的产品以人民币计价,并以银行卡、支付宝或微信为在线支付方式。仲裁中心据此采用中英文的方式通知被投诉人相关投诉事项,但被投诉人并未提出反对采用中文作为程序语言的理由,也未否认其知晓和使用中文,因此最终仲裁员采用中文作为仲裁语言。

六、域名仲裁审理的核心要件

投诉人要获得投诉成功,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诉争的域名与投诉人拥有的商标或服务标记相同或极其相似,容易引起混淆

在实践中投诉人需要提交与注册域名相同或者相近的在先注册商标(早于域名注册时间)。专家组主要从域名的音、型、义,同时结合知名度和使用类别综合判断讼争域名和投诉人的商标是否构成混淆性相似。例如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投诉人“Sun Zheng Yao”关于域名“ppty.tv”仲裁案件中,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ppty.tv”,其中“.tv”为顶级域名后缀,“ppty”为其主要识别部分,而该识别部分与投诉人注册商标“PPTV”极为近似,最后一个字母中“y”与“V”在字形上也高度相似。此外,投诉人主要提供了一个综合视频平台(pptv.com),而争议域名网站亦提供各类视频内容,其中部分直播内容直接链接显示投诉人网站的直播内容。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域名为投诉人常见的网站,或者与投诉人具有某种关联关系,从而导致混淆。

(二)被投诉人不拥有对该域名的权利或合法利益

对于该点,投诉人在投诉时只需要尽到初步举证责任即可。实践中投诉人主张其并未授权、许可或允许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或使用投诉人的商标,即可尽到初步举证责任,此时是否有在先权利的举证责任转移给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在答辩时一般通过以下方式证明其有合法权利:(1)被投诉人证明其在收到投诉书之前已经享有相应的在先权利,如商标权、商号权等;(2)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但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3)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属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无意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的方式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或损害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声誉。

在Squire Patton Boggs (US) LLP与被投诉人秦皇岛鸿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域名“squirepattonboggs.net”域名仲裁纠纷案中,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应以投诉之时的状态加以判断,即只要提起投诉之时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享有现实的合法权益,就符合该项要求。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就“SQUIRE PATTON BOGGS” 于2014 年5月24日注册争议域名,于2015 年7月21日获得中国商标注册,被投诉人于2017年5月29日收到投诉通知之时,已经拥有有效的中国注册商标“SQUIRE PATTON BOGGS”与争议域名squirepattonboggs.net 相对应,可以证明被投诉人对于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人的域名已被注册并且正被恶意使用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列举了恶意的证据(1)域名主要用于向投诉人(商标或服务标记的所有者)或该投诉人的竞争对手销售、租赁或转让该域名注册,以获得比被投诉人所记录的与域名直接相关之现款支付成本的等价回报还要高的收益;(2)其目的是防止商标或服务标记的所有者获得与标记相对应的域名;(3)域名主要用于破坏竞争对手的业务;(4)被投诉人使用该域名是企图故意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或其他在线网址以获得商业利益,方法是使被投诉人网站或网址或者该网站或网址上的产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商、从属关系或认可与投诉人的标记具有相似性从而使人产生混淆。

在实践中往往综合考虑:域名与商标的近似混淆程度、商标的显著性、商标知名度、被投诉人使用域名的情况(域名是否用于销售、网页经营服务的内容、网页是否与投诉人网页相似等)。例如,在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与“Sun Zheng Yao”关于域名“ppty.tv”仲裁案件中,仲裁员认为:投诉人的“PPTV”商标在视频网站、体育直播等领域内已经享有了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域名的主要识别部分“ppty”与“PPTV”构成混淆性近似,而且争议域名网站主要提供体育比赛项目的直播,与投诉人业务领域重合,网站部分内容直接链接显示投诉人PPTV中超直播、PPTV西甲直播等附加直播内容,其目的是诱导公众误将被投诉人的网站混同投诉人的网站或者认为被投诉人与投诉人具有某种关联关系,故意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的网站亦谋取商业利益,因此被投诉人具有恶意。

七、结  语

我们正面临一个越来越复杂的信息世界,线上和线下正在全方位融合,域名作为线上线下连接通道,其权属正在变得前所未有的重要,同时域名抢注情况层出不穷,侵蚀权利人的权利,域名仲裁程序简便、高效,在权利人维权过程中将成为越来越重要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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